鑰匙圈
近幾年來,隨著航空、航海等交通之便利性大幅提昇,國人及各國人士出國觀光旅遊、探親及洽商也日趨頻繁,在當地國購買盜版品及仿冒品攜帶入境之狀況隨之增加。由於國際間對於保護智慧財產權日益重視,各國海關對於攜帶盜版品或仿冒品入境之旅客,均嚴格查緝並施以查扣、沒收、罰款等裁罰,而我國對於智慧財產權之保護,亦有完整之法令與邊境措施。
自97年6月19日擴大小三通及7月4日兩岸包機直航後,國人及各國人士入出境將更為頻繁,為避免旅客攜帶盜版品或仿冒品入境而誤觸法網,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特別呼籲旅客欲攜帶商品入境時,應特別注意下述相關法令之規範:
一、著作權法部分:
(一)書籍、音樂CD、美術品、漫畫、電影DVD、遊戲光碟、電腦軟體…等商品,皆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。
(二)上述商品如係未經著作權人授權製造者,就是一般所稱的「盜版品」,而攜帶盜版品入境,依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3款規定,視為侵害著作權,攜帶入境的旅客須負擔刑事及民事責任。
(三)攜帶入境之商品如果是經著作權人在當地授權製造,也就是一般所稱的「真品」,依著作權法第87條之1第1項第3款之規定可以輸入,但請注意,此種情形相同內容的商品僅以輸入〝1份〞為限,如超過〝1份〞,仍視為侵害著作權,攜帶入境的旅客須負擔民事責任。
(四)以上情形,著作權人可依著作權法第90條之1第1項規定,申請海關予以查扣侵害著作權之商品,海關亦得依職權主動予以查扣。
二、商標法部分
(一)仿冒「LV」、「COACH」、「蘭蔻」、「PRADA」、「香奈兒」、「勞力士」…等名牌之皮包、皮夾、化妝品、服飾、太陽眼鏡、手錶…等商品,就是一般人所稱之「仿冒品」。
(二)依商標法第82條規定,明知為侵害他人之商標權之仿冒商品而販賣,或者意圖販賣而陳列、輸出或輸入者,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萬元以下罰金,因此,旅客只要主觀上「明知」為仿冒品,基於「販賣」或「意圖販賣」之目的而透過空運或海運方式入境,就可能須負擔刑事責任。對於經查獲為侵害他人商標權之仿冒品,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,不問屬於犯人與否,一概予以沒收。
(三)以上情形,商標權人得依商標法第65條第1項規定,申請海關先予查扣,再依商標法第61條及第63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,及銷毀該等侵害商標權的仿冒品。
三、另依海關緝私條例第 39條之1 規定,報運之進出口貨物,有非屬真品平行輸入之侵害專利權、商標權或著作權者,處貨價1倍至3倍之罰鍰,並沒入其貨物。
綜上所述,旅客如攜帶盜版品或仿冒品入境,一旦遭權利人依法訴追或被海關查獲,即可能面臨民事、刑事及行政責任,因此呼籲民眾購物時應購買合法商品,切勿購買盜版品、仿冒品,以免因貪圖便宜而得不償失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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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引用:
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://www.tipo.gov.tw/ct.asp?xItem=206784&ctNode=6991&mp=1
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://www.tipo.gov.tw/ct.asp?xItem=206784&ctNode=6991&mp=1

